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考核目的
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
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
考核对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考核内容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部分细则中增加了对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考核标准
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
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坚持一级考核一级、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
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应遵循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优级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考核对象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这些细则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