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老师作为教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享有以下权利: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些权利保障了大专老师在履行其职责时的专业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