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国家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七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黄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的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这些法律条文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多个方面,包括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野生动物保护等,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